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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常识
1 、车辆进站报班时,调度员负责检查车辆运行手续、车辆检验合格证、驾驶员驾驶证、从业资格证、行车路单是否齐全有效,否则不予排班运行。
2 、单程在 400 公里以上、高速公路 600 公里以上的客运汽车和夜间班车,必须配备 2 名以上驾驶员,严禁疲劳驾驶。夜间 ( 晚 22 时至次日早 6 时 ) 运行的客运班线必须避开三级以下 ( 含三级 ) 山区公路或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。对已开通运营的班车线路要进行调整,无法达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应停车夜间运营
3 、旅客绝对不允许将“三品”带进站,工作人员将重点在进站和上车前查堵“三品”,做到“谁检查、谁签字、谁负责”的责任认签制。没有配备三品检测仪的车辆实行开包检查。
4 、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 8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,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;营运线路长度在 4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,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;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。
5 、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》第四十九条: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,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,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 10% 的免票儿童。
6 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五条: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㈠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,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,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,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 10% 。㈡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。
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、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,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、将超载的货物卸载,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。
7 、事故处理坚持“四不放过”原则: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楚不放过;事故责任者没有进行严肃处理不放过;事故单位的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;没有制订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不放过。
8 、车辆应配备灭火器。高级客车、卧铺客车和大型客车应配备 8Kg 灭火器一只;中型及以下客车应配备 4Kg 灭火器一员。冬季应备有防滑用具。
9 、客运站严格按车辆核定座位售票,不售超员票、不检超员票;严格出站检查,确认结算单人数与车内实载人数相符,无“三品”签字后,方可出站。
10 、在紧急疏散旅客的情况下,包车必须选择车辆技术状况为一级,驾驶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的车辆和驾驶员,凡包车每次超过两辆以上,必须选派一名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带队,负责及时处理车辆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。
11 、遇有冰雪、浓雾、雨汛天气时,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,视情发车或不发车。发车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行车教育。
12 、遇有重大险情、突发事件或客流高峰等情况时,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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